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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双雄
华府双雄,指在2021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美国纽约市、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府)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金融业以及相关行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中,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为在华经营主体,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为非在华经营主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跨境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注册地位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重点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活动的跨境电商平台,实施"无差别"管理",即不执行上述有关暂停出口政策,但需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国办函〔2020〕84号)
因此,2022年度,对于注册地在华府的非在华经营主体,如需开展与上述四地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和责任。
1. 涉及商品范围。
2. 申报方式。
(1)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3)选择相应的监管场所。具体可选择的监管场所包括:
(1)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监管场所;
(2)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符合要求的监管场所以及经商务部确认的特定区域。
(4)提交电子数据。具体的电子数据内容请参见本公告附件2。
3. 申报时间节点。
(1)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的监管场所。
(2)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符合要求的 监管场所以及经 商务部确认的特定区域。
4. 查询渠道。
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所涉商品是否属于本次清单范围:(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系统;(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三)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其他合法公开的信息渠道。
5.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工信部令第24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
6. 其他事项。
除以上条款外,《关于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意见》(商电发〔2020〕293号)、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外贸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均适用于本公告的相关事宜。